申请人:孟繁辉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20753号“万词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762492号“万磁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769210号“万词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等待其审理结果,暂缓审理本案。在先商标缺乏显著性和知名度,相关公众认知程度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注册人地域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为原创词汇,具有较高显著性和辩读性,并不仅仅直接表示商品功能用途等特点。申请人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进行软件研发,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基于实际使用为目的,其申请是善意的。经查,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万词通”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所采用的文字“万词通”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
申请人未提交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亦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备标示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