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辉保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30070号“云樾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48233号“云越”商标、第13548298号“云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三、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所处领域、地域不同,共存不会引起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所有人信用信息、世茂集团官网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云樾府”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云越”在呼叫、文字构成、商标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可以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所处领域、地域不同的理由不影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