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创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36174号“CellSee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并未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原料等特点,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商标已在日本国家获得注册。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CellSeed”的检索结果、相关释义、网页报道及文章、在先决定及裁定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Cell”可译为“细胞”之意,“Seed”有“种子;籽”等意,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医用试剂、牙科用复合材料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该文字是对其指定商品原料等特点的直接表述,而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获得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