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小镇姑娘酒业有限公司(原申请人:贵州千年老窖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企典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607051号“小镇姑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53313号“小镇姑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已被撤销注册。申请人放弃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036957号“小镇姑娘”商标、第53503371号“小镇姑娘”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相冲突的商品。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58068号“小镇姑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成套的烹饪锅;玻璃杯(容器);家庭用陶瓷制品;运动用饮水瓶;牙签;瓷器装饰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其注册予以撤销,见第1805期《商标公告》。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已转让至小镇姑娘酒业有限公司名下。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仅针对“成套的烹饪锅;玻璃杯(容器);家庭用陶瓷制品;运动用饮水瓶;牙签;瓷器装饰品”商品提出复审申请,申请商标在保温瓶等其余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引证商标一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成套的烹饪锅;玻璃杯(容器);家庭用陶瓷制品;运动用饮水瓶;牙签;瓷器装饰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成套的烹饪锅;玻璃杯(容器);家庭用陶瓷制品;运动用饮水瓶;牙签;瓷器装饰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