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沃得汇(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众联营(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76567号“COCO CABAN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全力打造的品牌,经使用推广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为消费者所熟知。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892675号“COCO CABA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COCO CABANA”构成,其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以椰浆为主的饮料、椰浆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椰子汁(饮料)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