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泓文博雅传统硬木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波斯卡特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厦门见赢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2月14日对第28942262号“YOULI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我国红木家具行业知名企业,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第17728348号“友联youl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欺骗性,易产生不良影响。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相关工商档案信息等;
2、北京防伪技术协会出具的证明文件;
3、潘海英及申请人所获相关荣誉资料等;
4、申请人相关票据资料、租赁合同等;
5、媒体相关报道、销售合同等;
6、相关宣传照片等资料;
7、其他证据资料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19年8月27日第1661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月26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至2028年12月20日。
2、引证商标已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宣告无效,经一审、二审及再审程序,现该裁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不享有在先商标权。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审理如下:
一、鉴于引证商标已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宣告无效,故其不享有在先商标权,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条之理由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的主张应予以驳回。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上述情形。
另,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