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赫基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5378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61069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96125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两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明确,请求暂缓审理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经撤销复审决定在帽、袜等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在服装等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现撤销复审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部分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图形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袜、帽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袜、帽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