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青医实业(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权合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青岛海铭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930815号“青医 QINGY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6921号决定,于2021年10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8年3月18日至2021年3月17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未经质证,申请人对该证据材料关联性有效性存疑。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复印件):2017-2021年购销合同及发票。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证据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合同并不清晰,且出现商标的位置真实性存疑,且未显示复审商品。请求撤销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5月12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7月14日核准使用在第10类护理器械、缝合材料、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2021年3月18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10类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的销售合同及对应发票表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向他人销售了远红外热疗贴、医用排便清肠器等商品,且在销售合同上显示了复审商标。申请人虽质疑被申请人证据的真实性,但缺乏充分的理由和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故我局合理采信被申请人的上述证据。故,在无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我局认为复审商标在远红外热疗贴、医用排便清肠器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护理器械、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及与之类似的医用诊断设备等商品上应予以维持。但申请人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缝合材料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缝合材料商品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