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220568号《关于第37874403号“MIJO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字第1381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申请人对此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行终221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申请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2)最高法行再9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及一审、二审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院再审查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5月20日发布第1744期商标公告对引证商标指定的全部商品及服务项目予以撤销公告。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