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融实企业管理(江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盐城市盐南高新区众合诚成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912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879606号图形商标、第61168808号图形商标、第564218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