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0767489号“美其林”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美其林 30767489

阅读:54547 2022-08-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米其林集团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雨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01日对第30767489号“美其林”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全球知名的轮胎生产商,其“米其林”、“MICHELIN”商标在中国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已…

  申请人:米其林集团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雨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01日对第30767489号“美其林”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全球知名的轮胎生产商,其“米其林”、“MICHELIN”商标在中国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已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第519749号“米其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167650号“米其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其注册和使用会误导公众并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0757448号“米其林”商标、第27012431A号“MICHEL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涉及多起诉讼纠纷,被列入失信被执行名单,同时被申请人公司已被注销。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抄袭申请人商标,还抄袭了多个他人知名品牌,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均为光盘证据):

  1、2005年被认定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名单;

  2、申请人“米其林”、“MICHELIN”、“轮胎人图形”商标被认定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的裁定书、判决书及法院调解书、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证据;

  3、米其林公司简介;

  4、申请人商标注册、使用、广告宣传、媒体报道等证据;

  5、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有关媒体报道资料的检索报告;

  6、相关行政裁决书、判决书;

  7、被申请人企业信息查询等。

  申请人于2022年7月18日向我局补充提交了法院判决作为本案证据资料,该补充证据为逾期证据,我局不再交换给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辩。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8日在第5类医用放射性物质;医用敷料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19年5月28日获准注册,争议商标的专用权止于2029年5月27日。

  二、引证商标一、二均先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在第5类非人用、非动物用除臭剂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现均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三、(2005)商标异字第02708号图形商标异议裁定书、2008商标异字第00676号“MICHELIN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商评字【2010】第05697号《关于第3203419号“米驰利 MI CHI LI”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等文件均对申请人“米其林”、“MICHELIN”及轮胎人图形商标等在第12类“轮胎”等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状态进行了确认。

  四、被申请人名下共有包括“医美严选”、“美其林”、“医美好医生”、“美拼多”、“LOUIS LAN”、“夏の言叶”、“美红书”、“瑞修丽”、“消护士”、“V 秘学院”、“RIEVA”等商标在内的140余件商标,多件商标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或较高知名度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

  五、经查询,被申请人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已注销。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虽可以证明申请人商标在第12类“轮胎”等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申请人商标赖以知名的轮胎等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存在较大差异,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致误导相关公众,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据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三、本案争议商标文字“美其林”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均相近,且申请人的“米其林”商标在先通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注册争议商标的目的难谓正当。同时依据查明事实四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包括“医美严选”、“美其林”、“美拼多”、“LOUIS LAN”、“夏の言叶”、“美红书”、“瑞修丽”、“消护士”、“V 秘学院”、“RIEVA”等商标在内的140余件商标,大量商标与他人具有较强独创性或较高知名度的商标高度相近。综上,可以认定本案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以及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类抢注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另,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31日

本文《关于第30767489号“美其林”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美其林 3076748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352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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