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屯能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易企知科技(广东)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83124号“艾乐家AILEJ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3099721号“艾悦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整体文字要素的构成及外观区别较大,消费者足以从文字组合特征及文字含义上将其区分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第11类电暖器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