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博科国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天翔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723837号“博科国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并且在商标使用的过程中,深受消费者的认可,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二、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且申请人在先已有相同商标获准注册。三、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由汉字“博科国信”构成。申请商标含有“国”字,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鉴于个案审理,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可予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