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芷江侗族自治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
委托代理人:石家庄德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322534号“侗香芷江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文字和图形相结合的商标,主要部分为图形,是由芷江的鼓楼及麦穗和羽毛构成;文字侗香芷江代表芷江侗族自治县出产的香甜味美的农副产品。消费者通过对商标的整体印象而区别于仅作为县名的“芷江”。同时申请商标经过广泛的宣传,在行业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使申请商标不仅表示产地为芷江县,更代表了芷江县优质农副产品,因此申请商标作为一个整体通过使用具有显著性。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外包装图片、宣传推广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所含“芷江”是指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侗族自治县”为无其他含义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只能表示商品的产地,用作商标缺乏所应具有的显著性。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相关行业中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或为相关公众所知晓。申请人提交的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不符合要求,未明确该集体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项目,未明确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成员其生产的商品应达到的品质标准,未提供集体成员的地址。综合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申请商标的注册不符合集体商标注册管理规则,故本案申请商标不得作为集体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以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