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通道皇都民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138587号“转兵 1934”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设计,与第10635651号“东征1934”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5923678号“1934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外观视觉、含义、呼叫发音、设计理念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在撤三程序中,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中数字部分用于修饰汉字“转兵”的作用,并不会对商品的年份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有大量含有“数字”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数字组合“1934”,其共同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年份等特点产生误认,且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