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60747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61607474

阅读:106151 2022-09-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东莞市泰美化妆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074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060228号“LOTUS VITA及图”商标、第15337828号图形商标、第79…

  申请人:东莞市泰美化妆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074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060228号“LOTUS VITA及图”商标、第15337828号图形商标、第79667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差异,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玻璃球瓶(容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玻璃球瓶(容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二、三在构图元素、主体特征、视觉效果上相近,消费者在隔离观察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构成近似标识。上述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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