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青朗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254893号“顽啤家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设计,与第3946251号“顽皮家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690421号“顽皮家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结构外观视觉、含义、呼叫发音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在撤三程序中,请暂缓审理本案。由于申请商标已经具有高度知名度与信誉度,从未产生过任何人谈及与上述引证商标的混淆与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