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大童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为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956317号“大童黄河口滩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2907群组“奶制品”一项商品上的申请,故申请商标与第34037752号“大童DAT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在其指定商品上经长期大量的使用与宣传已具备很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申请人对申请商标享有不可争议的在先使用权,且在使用过程中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早已具备作为商标的显著性。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于“黄河口滩羊”的报道、黄河口滩羊产业园百度百科、通知、滩羊百度百科、盐池滩羊百度百科、对“盐池滩羊”的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2907群组“奶制品”一项商品上的申请,故驳回决定在该项商品上已生效,我局对此予以确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有“滩羊”,“滩羊”是宁夏盐池县一种羊的名称,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所指定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鉴于申请商标属于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