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550238号“辣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辣伍 61550238

阅读:47812 2022-09-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黄山市辣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1550238号“辣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对“茶饮料”商品的评审请求,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61493805号“辣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其…

  申请人:黄山市辣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1550238号“辣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对“茶饮料”商品的评审请求,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61493805号“辣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843463号“辣5鸭 HOT FIVE DUCK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我局予以驳回。我局仅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与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评审。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调味料”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前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调味料”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食品调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复审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是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二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18日

本文《关于第61550238号“辣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辣伍 6155023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350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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