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经济学人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398321号“THE WORLD AHEA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13364号“索田科技 STKJ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414777号“WORLDS AHEA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和服务上,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具有一定知名度,能够起到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THE WORLD AHEAD”可译为“世界领先”,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全部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国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在第16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书籍”等全部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国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可以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咨询服务”等全部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国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在第41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在线教育服务;提供教育信息”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大学程度的授课制教育”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会议”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在线教育服务”等全部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国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