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631947号“BOHLER K888 MATRI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BOHLER K888 MATRIX G1631947

阅读:146160 2022-09-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VOESTALPINE BÖHLER EDELSTAHL GMBH & CO KG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31947号“BOHLER K888 MATRI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

  申请人:VOESTALPINE BÖHLER EDELSTAHL GMBH & CO KG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31947号“BOHLER K888 MATRI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09648号“BOHL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747422号“BOHL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551655号“BOHL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所有人为关联公司,引证商标一至三所有人已出具商标共存同意书。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6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共存同意书公证认证原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钢”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普通金属;普通金属及其合金”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虽然引证商标一至三所有人已同意申请人申请注册本案申请商标,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立法目的除了保护在先注册或初步审定商标,避免商标权利冲突外,还应保护消费者利益,即防止相同或近似商标出现在市场上,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高度近似,我局对申请人提交的共存同意书不予认可。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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