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毕加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82803号“PICASSO METAVER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10554号“PICASS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词义解释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文秘”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办公事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METAVERSE”一般指“元宇宙”,“元宇宙”为一种新型的未来数字技术,申请商标将“METAVERSE”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使用在指定的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备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的合法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