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SUNAMP LIMI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德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22422号“OPTIMIN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92657号“OPTIMI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9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能源需求响应和负载平衡的计算机软件”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采矿设备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复审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是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