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偈盛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博导聚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63929号“官窖偈盛酒 GUAN JIAO JI SHENG JI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474107号图形商标、第51691432号“官窖”商标、第31183828号“官窖”商标、第13645210号“官窖 1616”商标、第1966494号“官窖”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处于宽展期。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图形设计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利口酒;烧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五的商标状态对本案的审理结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予评述。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