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6681557号“黑金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黑金卡 56681557

阅读:150250 2022-09-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布莱卡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681557号“黑金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80913号“黑金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

  申请人:布莱卡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681557号“黑金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80913号“黑金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见第1774期《商标公告》),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黑金卡”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基于此,我局向申请人发出评审意见书。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针对新的评审意见提出复审理由。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黑金卡”指定使用在“提供语言翻译服务”等全部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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