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利讯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劲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90965号“趣·G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12586513号“GO 1”商标、第33386940号“趣 趣头条”商标、第25951518号“趣 趣头条”商标、第35337608号“趣”商标、第32798979号“趣及图”商标、第18595426号“GO”商标、第16578705号“走取”商标、第21854762号“趣”商标、第38420323号“趣”商标、第35402880号“趣 营销”商标、第61386622号“趣高薪”商标、第61390590号“趣入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其中,引证商标九、十一至十二已被撤销或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九、十一至十二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九、十一至十二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至八、十为有效在先申请或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趣·GO”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中的显著识别文字“趣”、“走取”、“GO”等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