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石狮市新旭辉布业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优阅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50612号“丝路南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97656号“丝路南山SILUNANSH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479990号“丝路南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丝路南洋”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丝路南山”,引证商标二“丝路南山”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共存使用在游乐园服务、演出等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