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康有林
委托代理人:北京彗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971828号“柠㩚炸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203247号“柠檬 蓝 LEMON BLUE HOME PART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0099955号“5U 柠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的联系。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柠㩚炸鸡”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柠檬”,引证商标二“5U 柠檬”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共存使用在餐厅等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柠㩚炸鸡”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