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意境感知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权大师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47376号“edumet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650444号“METAEDU”商标、第61850874号“META及图”商标、第61850880号“META”商标、第60682418号“META”商标、第15951161A号“META”商标、第60280274号“META”商标、第60052151号“META及图”商标、第60271776号“META”商标、第58227138号“ME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中引证商标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使用在复审服务上,具有显著特征,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三、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四在注册程序中被驳回,现处于等待驳回复审程序中,该驳回决定未生效,仍为在先申请商标;其余引证商标为在先申请商标或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edumeta”与引证商标二至九“META及图”、“META”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九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九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字母组合“edumeta”构成,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缺乏显著特征,相关公众一般不易将其当作商标加以识别,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获得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