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曾豫冬
委托代理人:北京办公世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57641号“六花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28785号“六花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与申请人为同一人,申请商标为该引证商标基础上的注册。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88049号“六花亭”商标、第20084443号“7道 六花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名义与申请人一致,且该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该商标的撤销决定已生效。据此,该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三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组合“六花亭”与引证商标二“六花亭”文字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三“7道 六花亭”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饮料;冰淇淋”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咖啡;冰淇淋”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糕点;燕麦片;果仁糖;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