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金鸡蔡山老窖酒厂
委托代理人:四川金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60095号“蔡山 蔡山牌Caish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676630号“蔡山老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二、申请人在先商标已经获准注册,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相关规定。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蔡山 蔡山牌Caishan及图”,其中包含的“蔡山”确为我国烈士姓名,系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人,烈士姓名用做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属于法律禁止性条款,具有不良影响的相关标志无论是否经过使用,均不能获准注册和使用。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在先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的理由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