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海恒星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崛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智者四海(北京)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538386号“知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W047356号决定,于2021年09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供其于2017年12月21日至2020年12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第41类核定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决定撤销复审商标在第41类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通过转让方式购入,指定期间内的持有人并非申请人。因此,申请人无法提供使用证据,具有不使用复审商标的正当理由。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有实际使用意图。被申请人具有抢注商标的恶意。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转让证明;2、“知了课堂”系列商标列表;3、申请人及被申请人企业信息。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北京网图影视制作咨询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2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组织表演(演出);(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电影剧本编写;电视文娱节目;娱乐;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节目制作服务上。复审商标于2020年9月6日,经核准,转让至海恒星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名下。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第41类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等服务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注册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包括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及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理由。本案中,申请人所称指定期间内的持有人并非申请人而无法提供使用证据不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正当理由。并且,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使用在复审服务上。因此,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