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中艺华美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启轩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必致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340858号“AS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W056840号决定,于2021年09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供其于2018年4月3日至2021年4月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第26类核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决定撤销复审商标在第26类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摊位经营,关于使用商标的票据、合同难以收集。商标虽然使用但只是小范围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曾用名:北京中艺华美服饰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1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6类花边(饰带);头饰(小绒球);拉链;针;人造花;服装垫肩;茶壶保暖套;茶壶保暖套.;修补纺织品用热粘合片;亚麻布标记用数字或字母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使用在花边(饰带)等商品上。因此,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