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定西高强度紧固件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瑶
申请人因第223630号“南山 NS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W045996号决定,于2021年09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供其于2018年1月13日至2021年1月1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第6类核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决定撤销复审商标在第6类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近三年一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不存在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注册证等;2、甘肃省著名商标证书;3、物资采购合同、纸箱样板、记账凭证、入库单、发票等;4、包装箱图片、商品图片等;5、产品质量证明;6、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7、宣传册、工牌、办公室图片等;8、展会报道、参展图片等;9、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备案申请报告;9、采购订单。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曾用名:甘肃省定西县高强度螺钉厂)于1984年8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1985年4月15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螺母;金属螺栓;金属螺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9中采购订单显示,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向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销售了“螺母;六角头螺栓;双头螺柱”等商品。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并综合考虑证据3、4、8中产品包装箱图片、展会图片均显示有复审商标之事实,我局认为,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具有在“螺母;六角头螺栓;双头螺柱”等商品上积极使用和保护复审商标的意图,其实际使用行为能够使复审商标在相关商品上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综合考虑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螺母;金属螺栓;金属螺钉”商品与“螺母;六角头螺栓;双头螺柱”等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