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禄克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889906号图形(三维标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万用表系列产品外观,为申请人在先的第13760937号图形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申请商标图形(三维标志)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且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销售资料及产品宣传推广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三维标志图形商标,商标图形表现的是仪器的正视图等各种视角下的外观形状,申请商标整体并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其他仪器设备产品的通用或常用外观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不易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获得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商标是否是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的理由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