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老人头(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海峡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727072号“LAORENTO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731536号“老人头LAORENT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雨衣;戏装;帽;领带;围巾;领结;手套;游泳衣;游泳裤”商品上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撤销,在袜等商品上被予以维持,该商标在雨衣等商品上的撤销复审决定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予以确认,该商标在雨衣等商品上的撤销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不类似,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