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鲸灵(杭州)智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岩众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22899号“鲸灵智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095629号 “鲸灵产业直播间”商标经我局核准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该商标与申请商标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