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罗立青
委托代理人:菩勤知识产权(山东)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93897号“鸽子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281457号“鸽子阅读”商标、第29232655号“鸽子短信”商标、第20992905号“鸽子贴条”商标、第15834783号“鸽子屋”商标、第44598527号“金鸽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组合“鸽子庄”与引证商标一至五“鸽子阅读”、“鸽子短信”、“鸽子贴条”、“鸽子屋”、“金鸽子”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鸽子”,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