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艾迪斯达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翼天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19274号“制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制包”用在包等指定商品上,不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不易使公众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