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376069号“IONCEL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IONCELL 61376069

阅读:152629 2022-09-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阿尔托大学理工学院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1376069号“IONCEL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12334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

  申请人:阿尔托大学理工学院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1376069号“IONCEL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12334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协议转让事宜。此外,已有诸多类似商标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类似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仍为不同主体所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两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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