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趣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88700号“小时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780445号商标、第47788221号商标、第4778335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小时购”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时购”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呼叫上相近,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输、货物递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运输、货物递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所报服务项目上,整体缺乏显著性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