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宝菲怡时尚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林睿阁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1243195号“宝菲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08392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恳请暂缓审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信息打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呼叫上相近,两者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同时指定使用在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产生一定知名度,并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