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沈阳新生电气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沈阳品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943106号“新生电气 ELECTRI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47241号“新生Newbor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我局撤销决定在“内部通讯装置;插座、插头和其他连接物(电器连接)”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8月27日第1805号《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维持注册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同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