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677231号“尚品好运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尚品好运来 59677231

阅读:162464 2022-09-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彭丽萍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677231号“尚品好运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经过一定设计的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3175号“好运来Goodfortu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1…

  申请人:彭丽萍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677231号“尚品好运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经过一定设计的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3175号“好运来Goodfortu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11534号“好运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32817号“好运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878370号“好运来Haoyunl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131787号“好运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4116402号“好运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89046号“尚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93010号“尚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578895号“尚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599123号“尚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58783760号“尚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55724694号“尚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十至十二权利状态不稳定,且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实际使用图片、销售小票等打印页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十已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在“方便面”上予以撤销,现在诉讼期内。

  2、引证商标十一已经我局驳回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十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十二现在初步审查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尚品好运来”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九的汉字部分,易使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糖;蜂蜜;谷类制品;咖啡;茶饮料;糕点;调味品;冰淇淋;蛋糕”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咖啡、糖果、冰淇淋、蛋糕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为自制图片资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九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至九相混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另,鉴于引证商标、十二的最终审理结果对本案无实质性影响,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十二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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