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固特异轮胎和橡胶公司
委托代理人:孖士打(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382008号“固特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84239号“固特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撤销决定在“计算机器;验钞机;传真机;考勤机;衡器;电话机;电子监控装置;电源材料(电线、电缆);防盗报警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9月6日第1806号《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维持注册的商品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201172号“固特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