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真夫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294644号“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34448号“真”商标、第4234449号“真”商标、第12642965号“真咖啡COFFEE”商标、第17518975号“真百味 真”商标、第27773678号“真6”商标、第28124912号“真6”商标、第44192223号“真牌ZHEN BRAND”商标、第50953438号“真HEART FOR LOVE”商标、第55119249号“真食味来 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一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使用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真”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已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