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微笑科学(韦斯特菲尔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海东扬科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374438号“SMILE SCIENCE HARLEY STREE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221078号商标、第6586727号商标、第10225465号商标、第11339661号商标、第14312486号商标、第33655196号商标、第53208353号商标、第53238027号商标、第55034657号商标、第55384560号商标、第55995567号商标、第31096923号商标、第15272710A号商标、国际注册第686861号商标、第19531182号商标、第2806648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六)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注册期满未续展,该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90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上,该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3、引证商标六至十一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十二至十六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