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膳养芳健康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吉林紫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177729号“膳养芳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759644号“壹花园 EDENS GARD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6640199号“C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55170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54881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