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邓爱军
委托代理人:北京精翰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13704号“湘格里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247157号“湘客里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138559号“湘格里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146104号“湘格里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465622号“湘格里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我局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09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已失效,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前述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厅;酒吧服务;汽车旅馆;茶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前述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厅;酒吧服务;汽车旅馆;茶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