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老人头尚品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广州老人头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智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192612号“老人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15206283号“老壬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宣告无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643549号“老人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238569号“老人头LAORENTOU since1899”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238563号“老人头since1899”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901704号“老人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009173号“老人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5531772号“老人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722866号“老人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5437045号“老人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8411165A号“老人头LAORENT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3492626号“老人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4642727号“老人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731536号“老人头LAORENT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5118630号“老人头 LAo REN T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3085038号“老人头LAORENT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7558576号“老人头(中国)有限公司 LR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1444207号“老人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3085037号“老人头LAORENT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七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阻碍。引证商标十一至十三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原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原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无效公告、引证商标十一至十三行政判决书;相关起诉状等。
经复审查明:在评审期间,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宣告无效,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所有人相同;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浴帽”商品、引证商标十核定使用的“婚纱;浴帽”商品、引证商标十五核定使用的“浴帽”商品、引证商标十六核定使用的“服装绶带;浴帽”商品、引证商标十八核定使用的“浴帽”商品因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十一至十三已经二审生效判决维持了我局作出的撤销复审决定;引证商标十四、十七已经我局作出的撤销决定继续有效。
经复审认为,由查明的事实可知,引证商标一已被宣告无效,故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所有人相同,故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至十八在汉字组成部分均含“老人头”,且含义相关联,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婚纱;成品衣;袜;皮带(服饰用);游泳衣”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八至十八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至十八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八至十八核定使用的有效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至十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浴帽;帽;手套(服装);围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24日